来源:常州市消保委微信号
01 案例简介
2025年12月初,王先生从朋友那购买蟹卡后,兑换时发现螃蟹“缩水”了,原本蟹卡上标示的是七两的公蟹和六两的母蟹,实际拿到手的却是五两多的公蟹和不到四两的母蟹。商家辩称蟹卡是3年前因业务来往提供给某厂家的,而且当时的蟹卡没有注明提货截止时间,期间已经不知道经过多少道手才到消费者手里,加之当前时令和运输过程中水分流失等原因造成重量差异很正常。但王先生不认可,于是向武进区消协进行投诉举报。
02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在接到消费者的求助后,前往出售蟹卡的商家,商家确认了王先生兑卡提取的螃蟹是由其发的货,但之前的蟹卡已经不卖了,表示目前螃蟹季已过,根本没有七两的公蟹和六两的母蟹,无法达到蟹卡上承诺的重量。工作人员在确认商家蟹卡问题后,告知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希望其遵守诚信经营原则,正视消费者合理诉求。经多次沟通调解,商家最后给予消费者适当补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03 简要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提货券作为经营者发放的兑换凭证,其内容明确了商品种类、面值、品质等基本要素,消费者接受该券后,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蟹卡发售商家在蟹卡上注明了提货方式和提货内容,应该按照约定内容给予兑现,如果确实已无法履行上述内容的,商家应该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补偿方案。
04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接受提货券、兑换券时,应仔细了解使用规则及有效期,尽可能明确兑付商品的具体信息;妥善保存电子或纸质凭证,以及相关宣传、约定内容的截图或记录;如遇无法兑付,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要求其按约定履行或提供等值替代方案。
来源:武进区消协雪堰分会 周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