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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1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21-09-22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相关要求。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药监法〔2021〕40号)相关要求。

二、适用范围

我省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三、申请期限

应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内提出延续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的,将不予受理许可延续申请。

四、申报程序

1.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网上申请,打开网址:http://www.hnzwfw.gov.cn/,选择“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事项,点击在线办理,按照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要求,逐一上传申请材料。

2.打印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邮寄或窗口提交至省药监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127号 ,邮编:450008)。郑州市和洛阳市需要延续《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企业,分别将纸质材料报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其他说明

(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延续换发的,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药监法〔2021〕40号),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凡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在提交延续换证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换证承诺书》(见附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二)申请延续换证时,涉及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按变更事项办事指南要求一并提交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并在制作的申请材料目录内注明。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办理有关许可的注销手续。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申请延续换证,并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和资料。对延续换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处置。

咨询服务电话:刘  宽  0371-65567375

刘启波  0371-65567379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换证承诺书.docx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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